男女平等的 讲章

Sermon  •  Submitted
0 ratings
· 295 views
Notes
Transcript

1 认识基督教教义

1.男女在尊嚴、價値、地位各方面,本質上都不折不扣、一樣地平等。夏娃是亞當「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二23),夏娃並不僅是在生理方面與亞當平等,因爲上帝說她是一位「幫助」亞當的「配偶」(創二18);這說法表示她是「相等於」並「配得上」亞當的。「她是一位幫助者,而當那人看見她的時候,便立刻在她身上認出他自己」(德里慈,Delitzsch)。這兒並沒有絲毫低下的意味;女人並不是男人的奴隸或下屬,卻是理直氣壯地、肩並肩地與他站在上帝面前。在聖經中,女人固有的尊嚴特別明顯地在福音書中流露出來,耶穌是自然而然地將平等的地位加在祂所遇見的和祂所幫助的女人身上,這可說是祂整個工作中最突出而富革命性的特色(路七36~50,八1~3;約四1~30,八1~11,十二1~8)。加拉太書三章28節指出在基督裡並不分男或女,對「男女平等」的眞理作了最清楚的宣吿。(註:這當然並不是說兩性之間的區別是被廢除了,異性結合的婚姻仍然是上帝所設立的,基本的群體關係。)
2.在功能上,男女有别,但彼此補足。男女在地位上的平等是藉著彼此補足的職責或作用而實現出來的。基本上,這一點可見於男人和女人在生兒育女這事上的參與:生兒育女顯然是男女結合爲一的具體表現(創三16),但在這事上,兩性的作用卻顯然是有別而彼此補足的。上帝對男人授以領導的責任亦表明這一點(創三16;林前十一3~16;弗五21~33;彼前三1~7)。這「首領職」(headship)不應絲毫削弱男女間基本的平等,卻往往被誤解誤用而引到女人被剝削利用的現象。在以弗所書裏,保羅視基督徒的婚姻爲一種互補的關係。夫妻兩方蒙召,在順服與愛裏,丈夫是居於領導的角色,雖然前提還是彼此順服、彼此相愛,這是當他們是屬於教會的成員時,就持續有的關係。(弗五22~33,參五21,四2,四32~五2)有好幾處經文提到「男人是頭」(林前十一3~16;弗五23;參提前二11~14;彼前三1~7)。「頭」的正確意思尙有爭議。舊有解釋「權柄」的觀點,在幾方面受人質疑。對一個當受尊敬的人,「創始者」(Beginning)或「當局者」(Source)或「卓越」(Pre-eminence),可以是另一種翻譯。
關於這些經文教會生活上的應用,還不斷地有許多爭論圍繞著,而其中尙有新約其他處經節一起登場(參第七部)。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保羅以夫妻間相愛互補的關係比喩基督和教會的關係(弗五23~32),這實在是將在基督裡的整個男女關係提昇至足以令人摒息的層面。基督徒夫妻合宜地彼此相處的關係雖只能隱約地、卻竟是眞正地描繪了上帝和祂子民之間那永恆不變的盟約關係;在我們的想像中,男女關係還能有更崇高的尊嚴嗎?
有些人甚至認爲人類標準的生活方式是在於男女關係之中,換言之,人類=男人+女人。這是一個深奧的眞理,除了肯定異性的結合具有基本的適宜性之外,對我們在群體方面的滿足亦極具意義。但是,我們卻不能由此推論而將獨身的人拒於「眞正人類」的範圍之外;身爲「標準的人」耶穌是獨身的,而新約的教導亦從未將婚姻看作是基督徒達致完滿人生的基本條件。
米爾恩. (2009). 認識基督教教義(繁體). (蔡張敬玲, Trans.) (POD版, pp. 167–168). 23141台灣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50號6樓: 校園書房出版社.

2.妇解神学

婦解神學,與拉丁美洲解放神學和黑人神學一樣,都是一九六〇年代的產物,女權運動始於傅瑞丹(Betty Friedan)一九六三年的著作《女性迷思》(The Feminine Mystique)。女權運動嘗試為女人爭取男人在生活各個領域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婦解神學是在男性主宰的宗教建制中,將男女平等的目標應用在宗教領域,意圖實現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26〜28節的宣告,在基督裡不再有階級、種族或性別之分;因為所有人在祂裡面都成為一了。婦解神學的類型範圍極廣,由高舉聖經的默示性與權威性的福音派,到極端否認聖經、代之以倡導男女平等(甚至女性優越感)為目標,各種立場都包括在內。

基督教的婦解神學,嘗試從聖經、傳統和基督教傳統神學當中,尋找婦女的活動、角色、習慣。結果發現在聖經和近代的基督教思想中,有不少負面的觀點,可以劃分為三種意識形態。聖經和最早的基督教文獻顯示,婦女被視為是財產。後來的神學家認為婦女污染他人,在性方面是危險的因子、是屬肉體的。最後,是一種浪漫派理想化的觀點,視婦女比男人有更高的道德,但是需要保護,因此,應當撤離到私領域之中。接受這種意識形態者,認為婦女並未擁有神全部的形像,因此不應擔任在教會講道、教導、封立授職等領袖角色。儘管婦女在歷史中被邊緣化,婦解神學家卻已經顯示,即使是在男尊女卑的傳統中,歷世歷代都有許多婦女發揮了極大的影響力。

神學求生指南(繁體) 2.基督論的問題

基督論的問題

女權主義者認為最常被用來壓迫婦女的教義,就是基督論,因為是以歷史中的男人耶穌為焦點。因為耶穌身為男人,以致歷史聲稱神必定是男性。女權主義者則聲稱,耶穌降世為人,男性不過是一種偶然,並非必然的特色,和祂使用的語言、身為猶太人以及祂的木匠專業等相似。婦解神學並非將焦點放在耶穌的性別之上,其焦點乃是在於耶穌生平及傳道中,徹底包含了不見容於社會的邊緣群體。

反對婦女擔任領袖角色的人,經常引耶穌為例,說耶穌選擇了十二門徒,其中沒有婦女。然而,無論從什麼角度閱讀福音書,都可以看出耶穌對待婦女的態度,與當時的猶太風俗完全不同。祂與婦女自由交談……在馬利亞和馬大的家中(路十38〜42),耶穌對待馬利亞,如同教師對待門徒,賦與她門徒的角色,這是當時猶太婦女一般無法得到的特權。耶穌與撒瑪利亞婦人交談(約四1〜42),完全打破當時歧視婦女的風俗……祂不只在行為上禮遇婦女,祂的教導也是革命性的……祂說男人若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主張婦女有自主的權利,不應當被物化、被踐踏。

婦解神學家對於人類的本性眾口紛紜,並無共識。有一種立場認為,男女只有生理之別,此外完全相同;男女之間的不同,完全是文化塑造的,為要使婦女臣服。另一種立場認為,男女本質上是不同的,並且強調生理差異具體表達出男女有別。這種立場強調女人有生育及撫養孩子的能力,婦女的身體提供神學和倫理思想方面重要的洞見,卻常遭忽略。

婦解神學與其他解放神學一樣,都是抗議的神學,不是完全統一的單一系統,乃是五花八門,從溫和的福音派女權主義者所支持的「聖經平權會議」(Council for Biblical Equality),到將神改頭換面的極端女權運動,各色立場一應俱全。

在福音派观点中的妇女

英漢神學名詞辭典 在福音派觀點中的婦女

在福音派觀點中的婦女

在改革宗與福音派之間,對於婦女在教會中的活動、任務、地位等有極端不同的看法。我們或許可以辨別三種主要的立場。第一種是那些持守過去一千五百年來傳統的思想,就是叫婦女要服從權柄。提議此種看法的人認為:神乃是先造男人,然後才造女人,因之他應當超於女人(林前十一8–9;提前二13)。乃是女人引誘男人犯罪,所以神命定男人應當管轄女人(創三16;提前二14)。因為夏娃的錯誤,早期教會的教父們,尤其是特土良,下結論說:女人的軟弱、敗壞、墮落,是男人在靈命上進深的阻礙。許多現代的神學家,雖不再像特土良那樣貶抑女性,但他們仍然是滔滔不絕地辯稱,女人是低於男人;他們認為女人沒有好的判斷力,所以教會領袖在決斷時,當由男人牧者主持。也有人特別是根據提前二11–14的教訓,竭力反對女人來教導男人,也禁止做男人的頭;又根據林前十四34–35和提前二12的命令,吩咐她們要在會中沉靜。

有些人特別指出女人應當服從,是按照基督服從父神的例子,也是表明神是基督的頭,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十一3–15)。又有人覺得女人作為神的兒女的方面與男人平等,但她在家庭與教會裡面的地位比較低下。在基督化的家庭中,妻子服從丈夫的例子(弗五22;西三18;彼前三1)被轉移到教會裡面男女的關係。沒有丈夫的女子應當以父親或牧師,作為她來到神面前的代求者。有些福音派的人認為,妻子服從丈夫必須伸展為絕對順服,但是她為了順服丈夫的吩咐而犯罪,那末她的罪愆與敗德的行為乃是丈夫要負責,不是妻子的罪行。

為了要反對以上的看法,就有那些認為是根據聖經的基督教女權主義。雖然這種意見的根源在十九世紀早已存在,但是慕迪(D. L. Moody),高敦(A. J. Gordon),芬尼(C. G. Finney),白蘭秋(J. Blanchard)等都發現:男女平等是聖經所教訓的觀念,所以都鼓勵教會要多多使用婦女的工作。慕迪的同工非比寶滿(Phoebe Palmer)是一位女佈道家,曾帶領了二萬五千人歸主,她宣稱:教會像一片公共墓地,無數婦女的才幹被埋葬在那裡。雖然仍有人漠視這男女平等的教訓,但有許多學者曾大大發展這個觀點。最近又有一班人特別注重創一27;林前十一11–12;更是加三28所教,肯定在基督耶穌裡男女都是平等。他們普遍地都認為,這些教訓超出保羅其他相反的觀點,認為保羅其他地方論到女人低於男人的觀點,是受著猶太律法師偏見所影響。保羅所論到的相反的論點,都被詳細查考分析,因此發現其中相對的教訓,是由於普遍的準則與文化的傳統之分別。正如保羅那些論到奴僕的言論,已經不適於我們的時代;照樣,有些關於婦女的言論,也只是適用於當時。神自己並不偏待人(徒十34),又認為神也似母親(詩一三一2–3;申三十二18;賽四十二14;四十九15;六十六9–13;太廿三37)。所以神若有母性的形像,女人也當像男人一樣可以在福音職事上事奉神。從舊約與新約中,我們可以看到女人與男人都可作領袖,因此當然也可以按立女人為牧者。男女當有同等權柄、地位;婚姻的原則是根據聖經的教訓(弗五21),就是要「彼此順服」。這班女權主義的解經家也採用「解放神學」的觀點,他們發展了甚為激烈的新神學;因此在福音派的神學範圍中被認為是極端可以爭辯的看法。

又有盼望兩方和平的思想,欲指出教會裡面聖經的權威,和婦女的平等的經文,雖有些地方很難解釋,但兩者都是神所默示的。有些人覺得我們必須以語言學、宗教性、歷史性、社會學,和地區上的背景來研究這幾處經文,即林前十一11–12;加三28。例如在希臘文中用到「頭」字,與英文希伯來文含意略有不同,並不附有「首領」或「上司」的意義。因此,在弗五23和林前十一3中的「頭」字,當以希臘文字的意義來解釋:乃是聯絡全身的(弗四15–16;西二19),是全體之首(弗一22–23),與身體連接(林前十二21;弗五23–30),是首生的,是全體之首(西一15–18)。創世記三章16節所說的,乃神預先看到人的墮落之後,所產生的光景(太廿25–28;可十42–45;路廿二24–27),並不是神的命令,從耶三十一22, 31–34可以看到,乃是神立了新約之後,當有的光景。

若要了解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時,對於古時女人處境的觀點,必須研究古時外邦宗教對女人的態度。古時外邦宗教實行一種儀式,就是女人要大聲呼叫;這並不含有甚麼特殊的意義,不過是要激動聽者的虔誠心意。哥林多教會也曾借用此種方法,因此我們可明瞭使徒保羅為甚麼要禁止在聚會時有混亂或噪音(林前十四),保羅雖然准許女人禱告或講道(林前十一5),卻要她們抑止自己不發出這種混亂的噪音。提前二章12節的「轄管男人」的翻譯,應當改正,在新約中用到這字時,有幾種不同的意義。有些解經家說:這可能是要阻止婦女傳講錯謬的教訓(提前四7;五15;提後三5–7;啟二20)。我們必須參照全部教牧書信來研究提前二5–15,保羅的教牧書信特別注意到有異端邪說反抗真道,所以指示提摩太和提多要禁絕傳異教的人(提前一3–4;多一10–11)。尤其是當時可能有人歪曲亞當夏娃的故事(提前一4;提後四4;多一14;林後十一2–4, 13–15),正如諾斯底派的神學理論,把夏娃描繪成屬天的權能,藉著古蛇所賜的知識,將生命與光明帶給亞當。提前二11–15可能是對這種謬誤教訓的辯正,不是以此為限制女人的理論根據。

無論如何,適當的利用有恩賜的婦女之才幹,是今天教會急切的問題,這需要我們多多加以思考,研究與反省。

Related Media
See more
Related Sermons
See more
Earn an accredited degree from Redemption Seminary with Log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