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的 讲章
1 认识基督教教义
2.妇解神学
婦解神學,與拉丁美洲解放神學和黑人神學一樣,都是一九六〇年代的產物,女權運動始於傅瑞丹(Betty Friedan)一九六三年的著作《女性迷思》(The Feminine Mystique)。女權運動嘗試為女人爭取男人在生活各個領域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婦解神學是在男性主宰的宗教建制中,將男女平等的目標應用在宗教領域,意圖實現保羅在加拉太書三章26〜28節的宣告,在基督裡不再有階級、種族或性別之分;因為所有人在祂裡面都成為一了。婦解神學的類型範圍極廣,由高舉聖經的默示性與權威性的福音派,到極端否認聖經、代之以倡導男女平等(甚至女性優越感)為目標,各種立場都包括在內。
基督教的婦解神學,嘗試從聖經、傳統和基督教傳統神學當中,尋找婦女的活動、角色、習慣。結果發現在聖經和近代的基督教思想中,有不少負面的觀點,可以劃分為三種意識形態。聖經和最早的基督教文獻顯示,婦女被視為是財產。後來的神學家認為婦女污染他人,在性方面是危險的因子、是屬肉體的。最後,是一種浪漫派理想化的觀點,視婦女比男人有更高的道德,但是需要保護,因此,應當撤離到私領域之中。接受這種意識形態者,認為婦女並未擁有神全部的形像,因此不應擔任在教會講道、教導、封立授職等領袖角色。儘管婦女在歷史中被邊緣化,婦解神學家卻已經顯示,即使是在男尊女卑的傳統中,歷世歷代都有許多婦女發揮了極大的影響力。
基督論的問題
女權主義者認為最常被用來壓迫婦女的教義,就是基督論,因為是以歷史中的男人耶穌為焦點。因為耶穌身為男人,以致歷史聲稱神必定是男性。女權主義者則聲稱,耶穌降世為人,男性不過是一種偶然,並非必然的特色,和祂使用的語言、身為猶太人以及祂的木匠專業等相似。婦解神學並非將焦點放在耶穌的性別之上,其焦點乃是在於耶穌生平及傳道中,徹底包含了不見容於社會的邊緣群體。
反對婦女擔任領袖角色的人,經常引耶穌為例,說耶穌選擇了十二門徒,其中沒有婦女。然而,無論從什麼角度閱讀福音書,都可以看出耶穌對待婦女的態度,與當時的猶太風俗完全不同。祂與婦女自由交談……在馬利亞和馬大的家中(路十38〜42),耶穌對待馬利亞,如同教師對待門徒,賦與她門徒的角色,這是當時猶太婦女一般無法得到的特權。耶穌與撒瑪利亞婦人交談(約四1〜42),完全打破當時歧視婦女的風俗……祂不只在行為上禮遇婦女,祂的教導也是革命性的……祂說男人若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主張婦女有自主的權利,不應當被物化、被踐踏。
婦解神學家對於人類的本性眾口紛紜,並無共識。有一種立場認為,男女只有生理之別,此外完全相同;男女之間的不同,完全是文化塑造的,為要使婦女臣服。另一種立場認為,男女本質上是不同的,並且強調生理差異具體表達出男女有別。這種立場強調女人有生育及撫養孩子的能力,婦女的身體提供神學和倫理思想方面重要的洞見,卻常遭忽略。
婦解神學與其他解放神學一樣,都是抗議的神學,不是完全統一的單一系統,乃是五花八門,從溫和的福音派女權主義者所支持的「聖經平權會議」(Council for Biblical Equality),到將神改頭換面的極端女權運動,各色立場一應俱全。
在福音派观点中的妇女
在福音派觀點中的婦女
在改革宗與福音派之間,對於婦女在教會中的活動、任務、地位等有極端不同的看法。我們或許可以辨別三種主要的立場。第一種是那些持守過去一千五百年來傳統的思想,就是叫婦女要服從權柄。提議此種看法的人認為:神乃是先造男人,然後才造女人,因之他應當超於女人(林前十一8–9;提前二13)。乃是女人引誘男人犯罪,所以神命定男人應當管轄女人(創三16;提前二14)。因為夏娃的錯誤,早期教會的教父們,尤其是特土良,下結論說:女人的軟弱、敗壞、墮落,是男人在靈命上進深的阻礙。許多現代的神學家,雖不再像特土良那樣貶抑女性,但他們仍然是滔滔不絕地辯稱,女人是低於男人;他們認為女人沒有好的判斷力,所以教會領袖在決斷時,當由男人牧者主持。也有人特別是根據提前二11–14的教訓,竭力反對女人來教導男人,也禁止做男人的頭;又根據林前十四34–35和提前二12的命令,吩咐她們要在會中沉靜。
有些人特別指出女人應當服從,是按照基督服從父神的例子,也是表明神是基督的頭,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林前十一3–15)。又有人覺得女人作為神的兒女的方面與男人平等,但她在家庭與教會裡面的地位比較低下。在基督化的家庭中,妻子服從丈夫的例子(弗五22;西三18;彼前三1)被轉移到教會裡面男女的關係。沒有丈夫的女子應當以父親或牧師,作為她來到神面前的代求者。有些福音派的人認為,妻子服從丈夫必須伸展為絕對順服,但是她為了順服丈夫的吩咐而犯罪,那末她的罪愆與敗德的行為乃是丈夫要負責,不是妻子的罪行。
為了要反對以上的看法,就有那些認為是根據聖經的基督教女權主義。雖然這種意見的根源在十九世紀早已存在,但是慕迪(D. L. Moody),高敦(A. J. Gordon),芬尼(C. G. Finney),白蘭秋(J. Blanchard)等都發現:男女平等是聖經所教訓的觀念,所以都鼓勵教會要多多使用婦女的工作。慕迪的同工非比寶滿(Phoebe Palmer)是一位女佈道家,曾帶領了二萬五千人歸主,她宣稱:教會像一片公共墓地,無數婦女的才幹被埋葬在那裡。雖然仍有人漠視這男女平等的教訓,但有許多學者曾大大發展這個觀點。最近又有一班人特別注重創一27;林前十一11–12;更是加三28所教,肯定在基督耶穌裡男女都是平等。他們普遍地都認為,這些教訓超出保羅其他相反的觀點,認為保羅其他地方論到女人低於男人的觀點,是受著猶太律法師偏見所影響。保羅所論到的相反的論點,都被詳細查考分析,因此發現其中相對的教訓,是由於普遍的準則與文化的傳統之分別。正如保羅那些論到奴僕的言論,已經不適於我們的時代;照樣,有些關於婦女的言論,也只是適用於當時。神自己並不偏待人(徒十34),又認為神也似母親(詩一三一2–3;申三十二18;賽四十二14;四十九15;六十六9–13;太廿三37)。所以神若有母性的形像,女人也當像男人一樣可以在福音職事上事奉神。從舊約與新約中,我們可以看到女人與男人都可作領袖,因此當然也可以按立女人為牧者。男女當有同等權柄、地位;婚姻的原則是根據聖經的教訓(弗五21),就是要「彼此順服」。這班女權主義的解經家也採用「解放神學」的觀點,他們發展了甚為激烈的新神學;因此在福音派的神學範圍中被認為是極端可以爭辯的看法。
又有盼望兩方和平的思想,欲指出教會裡面聖經的權威,和婦女的平等的經文,雖有些地方很難解釋,但兩者都是神所默示的。有些人覺得我們必須以語言學、宗教性、歷史性、社會學,和地區上的背景來研究這幾處經文,即林前十一11–12;加三28。例如在希臘文中用到「頭」字,與英文希伯來文含意略有不同,並不附有「首領」或「上司」的意義。因此,在弗五23和林前十一3中的「頭」字,當以希臘文字的意義來解釋:乃是聯絡全身的(弗四15–16;西二19),是全體之首(弗一22–23),與身體連接(林前十二21;弗五23–30),是首生的,是全體之首(西一15–18)。創世記三章16節所說的,乃神預先看到人的墮落之後,所產生的光景(太廿25–28;可十42–45;路廿二24–27),並不是神的命令,從耶三十一22, 31–34可以看到,乃是神立了新約之後,當有的光景。
若要了解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時,對於古時女人處境的觀點,必須研究古時外邦宗教對女人的態度。古時外邦宗教實行一種儀式,就是女人要大聲呼叫;這並不含有甚麼特殊的意義,不過是要激動聽者的虔誠心意。哥林多教會也曾借用此種方法,因此我們可明瞭使徒保羅為甚麼要禁止在聚會時有混亂或噪音(林前十四),保羅雖然准許女人禱告或講道(林前十一5),卻要她們抑止自己不發出這種混亂的噪音。提前二章12節的「轄管男人」的翻譯,應當改正,在新約中用到這字時,有幾種不同的意義。有些解經家說:這可能是要阻止婦女傳講錯謬的教訓(提前四7;五15;提後三5–7;啟二20)。我們必須參照全部教牧書信來研究提前二5–15,保羅的教牧書信特別注意到有異端邪說反抗真道,所以指示提摩太和提多要禁絕傳異教的人(提前一3–4;多一10–11)。尤其是當時可能有人歪曲亞當夏娃的故事(提前一4;提後四4;多一14;林後十一2–4, 13–15),正如諾斯底派的神學理論,把夏娃描繪成屬天的權能,藉著古蛇所賜的知識,將生命與光明帶給亞當。提前二11–15可能是對這種謬誤教訓的辯正,不是以此為限制女人的理論根據。
無論如何,適當的利用有恩賜的婦女之才幹,是今天教會急切的問題,這需要我們多多加以思考,研究與反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