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Lam--Counted as Righteousness; Abraham Message 3 Study guide
因信為義
創世記十五章一至廿一節
林永健牧師
2009.2.01
創世記15:1-21
因信為義
一、第一次對話,十五1-5
1) 耶和華的應許,1
1 這事以後,
耶和華在異象中有話對亞伯蘭說:
「亞伯蘭, 你不要懼怕!
我是你的盾牌,
必大大的賞賜你。」
2) 亞伯蘭的問題,2-3
2 亞伯蘭說:
「主耶和華啊, 我既無子,
你還賜我什麼呢?
並且要承受我家業的是大馬色人以利以謝。」
3 亞伯蘭又說:
「你沒有給我兒子;
那生在我家中的人就是我的後嗣。」
3) 耶和華的保證,4-5
4 耶和華又有話對他說:
「這人必不成為你的後嗣;
你本身所生的才成為你的後嗣。」
5 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
「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嗎?」
又對他說: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4) 結論:耶和華向亞伯蘭的回應,6
6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二、第二次對話,十五7-21
1) 耶和華的應許,7
7 耶和華又對他說:
「我是耶和華,
曾領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
為要將這地賜你為業。」
2) 亞伯蘭的問題,8
8 亞伯蘭說:
「主耶和華啊,
我怎能知道必得這地為業呢?」
3) 耶和華的保證,9-17
9 他說:「你為我取一隻三年的母牛,
一隻三年的母山羊,
一隻三年的公綿羊,
一隻斑鳩,
一隻雛鴿。」
10 亞伯蘭就取了這些來, 每樣劈開,
分成兩半,
一半對著一半地擺列,
只有鳥沒有劈開。
11 有鷙鳥下來,
落在那死畜的肉上,
亞伯蘭就把他嚇飛了。
12 日頭正落的時候,亞伯蘭沉沉的睡了;
忽然有驚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上。
13 耶和華對亞伯蘭說:
「你要的確知道,
1)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
2)又服事那地的人;
3)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
14 1)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
2)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
15 (但你要享大壽數,
平平安安的歸到你列祖那裡,
被人埋葬。)
16 3)到了第四代,
他們必回到此地,
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
17 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
4) 結論:耶和華與亞伯蘭向立約,18-21
18 當那日,
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
「我已賜給你的後裔,
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
19 就是基尼人、
基尼洗人、
甲摩尼人、
20 赫人、
比利洗人、
利乏音人、
21 亞摩利人、
迦南人、
革迦撒人、
耶布斯人之地。」
這一章聖經是耶和華與亞伯蘭的對話,紅色的是耶和華的話,藍色是亞伯蘭的話,主要是神在說話,亞伯蘭說話甚少。對話主要分兩段平行的經文,神主動的與亞伯蘭立約。
第一次對話(在晚上),十五1-5 | 第二次對話(在日落),十五7-21 |
1) 耶和華的應許(後裔),1 | 1) 耶和華的應許(土地),7 |
2) 亞伯蘭的問題,2-3 | 2) 亞伯蘭的問題,8 |
3) 耶和華的回答,4 | 3) 耶和華的回答,9- |
4) 公開的行動,5 | 4) 公開的行動,16-17 |
5) 耶和華的應許,5 | 5) 耶和華的應許,13-16 |
6) 結論:耶和華向亞伯蘭的回應,6 | 6) 結論:耶和華與亞伯蘭向立約,18-21 |
幾個重要的字重複地將這兩次的說話連貫起來:
第一次說話 | 第二次說話 | |
主耶和華 | 2 | 8 |
後裔 | 3, 5 | 13, 18 |
後嗣(inherit) | 4(兩次) | 7, 8 |
出(bring out) | 5 | 7 |
上下文
神向亞伯拉罕重複地宣告祂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與福氣,一共有五次之多:
命令 | 應許 | 亞伯拉罕的回應 | 神對亞伯拉罕的回應 | |
12:1-3 | 1)離開本地、本族、父家2)要成為祝福 | 1)大國2)大福3)大名4)我必賜福與祝福你的人5)我必咒詛那咒詛你的人6)萬族要因你得福 | 離開本地、本本族、父家,抵達迦南,為耶和華築了壇敬拜。 | |
13:14-17 | 1)你舉目向東西南北觀看;2)你起來,縱橫走遍這地 | 1)賜全地給你和你的後裔2)許多後裔如同地上的塵沙那樣多 | 亞伯蘭就搬了帳棚,在那裡為耶和華築了一座壇敬拜神。 | |
15:1-21 | 1)你不要懼怕2)向天觀看 | 1)許多後裔如同天上的星之多2)你要享大壽數3)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 | 亞伯蘭信耶和華 | 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並與他立約 |
17:1-22 | ||||
22:15-19 |
14 與15 章有不少相同的字彙:
第十四章 | 第十五章 | |
亞摩利人 | 7, 13 | 16 |
出來 | 8, 17, 18 | 4, 5, 7, 14 |
財物 | 11, 12, 16, 21 | 14 |
家中或家裏 | 14 | 2, 3 |
大馬色 | 15 | 2 |
盾牌 | 交在(20) | 1 |
賞賜 | 回應19-24 | 1 |
義 | 與洗德(18)為同一字 | 6 |
懲罰 | 與但(14)為同一字根 | 14 |
平平安安 | 與撒冷(18)為同一字 | 15 |
經過 | 回應13節的「希伯來人」 | 17 |
立約 | 與聯盟(13)為同一字 | 18 |
耶和華第三次向亞伯蘭重申祂的應許,乃是在亞伯蘭戰勝四王聯軍之後,當亞伯蘭遇到威脅、危險,神就會向亞伯蘭再作保證,重申祂的應許,與前兩次一樣(十二6-7;十三14-18)。
經文分析
耶和華第三次向亞伯蘭說話,分為兩段落:第一段是在晚上,神在異象中向亞伯蘭說話;第二段是亞伯蘭預備好祭物之後,在傍晚沉沉睡著的時候。
一、第一次對話,十五1-6
「這事以後」是創世記作者常用的一句話,表示兩個記載相隔一段時間(參廿二1;20;三十九7;四十1;四十八1)。但本章不像其餘亞伯蘭的故事,有明顯的敘事作背景,而是以立約來保証神給亞伯蘭的應許。
「耶和華有話對亞伯蘭說」(The word of God came to Abram)是常見神向先知說話的句子,可能暗示亞伯蘭具有先知的地位,正如神告訴亞比米勒,亞伯蘭「是先知」(創二十7)。「異象」(“Vision” מחזה,)一字在舊約中甚少見,只有四次(民廿四4;16;結十三7),有解經家認為「異象」與「異夢」的分別是「異象」是傳遞的是一些的話;而「異夢」是包括夢景[1]。
「不要懼怕!」是命令式,性質乃鼓勵多過命令,在聖經常常出現,跟着的常是神救贖安慰的話(創廿一17; 廿六24; 三十五17; 四十三23; 四十六3; 五十19, 21)。
我是你的「盾牌」(מגן Shield)無疑是軍事的用詞,是與第十四章亞伯蘭與四王打仗有關;神在亞伯蘭遇威脅的時候,再一次向他提出保證,並因亞伯蘭拒受所多瑪王的餽贈,免得所多瑪王說:「我使亞伯蘭富足」(創十四23),耶和華要「賞賜」他,使他富足。神採取主動,賞賜亞伯蘭;「賞賜」(“Your reward,” שׂכר)包括物質的賞賜,更包括「兒女」(詩一二七3),這是為什麼亞伯蘭以無子來問神。
這是創世記第一次記載亞伯蘭對耶和華的應許發出問題,他不明白既然他是「無後」,神的應許又怎能成就?我既「無子」(“Childless,” ערירי)原文是「我去、無兒子」,「去」是死亡的意思,《呂振中譯本》譯作「我快要去世了,還沒有兒子」。神的賞賜,再多只是白費心機,亞伯蘭死後沒有人繼續產業。亞伯蘭的疑惑非常合理:1)神三次答允他許多後代(十二2;7;十三16),但他連一個兒子都沒有!2)神說要賜福亞伯蘭(十二2;十五1),福份與兒女在舊約不能分開,有福的人,一定有兒子,這是耶和華恩待人的記號。亞伯蘭因此以為家中的僕人「大馬色人以便以謝」成為養子後,就是神為他安排的產業。
神的回答是堅定的:「不是這一位…而是…」,交叉平行的語法是作者強調的手法。第四節原文本是交叉平行句法:
A 必不成為你的後嗣;
B 這人
B’ 你本身所生的
A’ 才是成為你的後嗣。
為了証明給亞伯蘭看,神領他走到外邊,吩咐他向天觀看,數算眾星,應許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試想像:迦南地天氣少兩而乾燥,晴空萬里而無雲,夜間的天空特別晴朗美麗,群星滿佈,光華燦爛,密密麻麻的排列在天空,顯得格外繁多[2]。天上的星之比喻再加上創世記十三章十六節地上的塵沙之比喻,表達出神應許無限的豐富。
「亞伯蘭信耶和華(הֶאֱמִין בַּיהֹוָה),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這是亞伯拉罕故事中最重要的一句話。「信」(האמו “he believed”)是完成式,結尾是用waw consecutive指過去不斷或重複的動作(The perfect with Waw consecutive)[3];這裡用的是Hiphil的形式(A declarative Use of the Hiphil)(Ross, 310),是相信以為真實(dependable, reliable, steadfast),信賴所說的話[4]。是人對神的啟示最正確的反應,亞伯蘭「倚靠信賴」耶和華,把自己的安全感建基於耶和華的話語上,深信祂所說的事必定應驗(參Jepsen, TDOT, 1:308)。他的信心成為後世的人之典範:雖然耶和華應許亞伯蘭會有兒子,但要二十多年之後以撒才出生;亞伯蘭因耶和華說了,就相信,這就是信心。「信」與「阿們」為同一字根,阿們是同意的意思,亞伯蘭真心的同意耶和華所說的話。
「懼怕」(十五1)最佳的良藥就是「相信」,天上的星星就是最好的記號,提醒人創天造地的主,祂的話難道不會成就嗎?「信」是摩西五經的主題(參出四5;十四31;民十四11;二十12;申一32;九23),新約是因信稱義,舊約也是因信稱義,人的罪不是因為獻上的祭物而被捨免,而是因為獻祭的人相信神所說的話,憑着信心而得神的喜悅(希十一6)。
「以…為他的」(ויחשׁבה “It was counted to him”)意為「歸入戶口」、「當作是屬於他的」,可用作法律來往之用(參民十八27;30);耶和華因為亞伯蘭相信祂所說的話,就把「義」算入亞伯蘭的戶口了,宣告他是義的。
「義」(“Righteousness,” צדקה)在五經中是用於人的活動[5],指人行為正直,以公平待人(撒上廿四17;箴十四34;摩五7;12),也指人滿足了某種要求,奉公守法,不被當作有罪,是個義人。亞伯蘭的信,神就認為他已經滿足了神的要求,算他為義人,好像考試合格,得到耶和華的認可,整本的舊約除了哈巴谷書之外只有這裡記述人因信稱義,把新舊約連為一體。嚴格來說,這裡並非討論到亞伯蘭得救的問題,他的信心成為神因此賜福給他,與他立約的原因,並不是他因此而罪得赦免,與神和好,保羅在新約借用亞伯蘭因信而被神算為合格為例子去說明人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而得救的道理[6]。
二、第二次對話,十五7-21
第二次耶和華向亞伯蘭說話,這一段是有名的「亞伯拉罕契約」(Abrahamic Covenant),預言以色列的將來,貫穿整本的舊約。文字以立約的形式開始:「我是耶和華,曾領你出了迦勒底的吾珥」,介紹立約的人。與神頒布十誡給以色列人時一樣,宣告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領出來」(出二十2)。
亞伯蘭要求耶和華給他一個憑證,好讓他知道他「必得這地為業」(十五8),注意信心和憑據並不矛盾(參士六36-40;王下二十8-11),甚至不求憑據才是不信(賽七10-14),神沒有因為亞伯蘭求憑據而責備他,神因此藉着立約的儀式向他提出保證。
儀式的準備
「一隻三年的母牛,一隻三年的母山羊,一隻三年的公綿羊,一隻斑鳩,一隻雛鴿。」為什麼是三年的動物?沒有一定的解釋。亞伯蘭立刻照辦,這是他生平的特別的地方,神說了,他就去做。亞伯蘭預備祭物,暗示他是祭司的身分。他將祭物劈開,分成兩半,立約的人從中間經過(參耶三十四18-19),這是立約的儀式,注意這裡要有神從分開的祭物中間經過,說明這是無條件的約,神獨自承擔一切守約的責任。這與亞伯蘭在與立約的時候「沉沉的睡了」的意義一樣,立約是完全耶和華採取主動,亞伯蘭沉睡正好表示他處於被動狀態(Youngblood, p. 33)。
「沉睡」、「驚人」、「黑暗」都與神的行動有關連(創二21;賽廿九20;出十21;22;十四20;十五16;廿三27;申四11;書二9),也和出埃及有關連,而出埃及正是下文的內容。
「鷙鳥」屬於不潔的動物,牠的出現可能代表不祥的凶兆,就是下文所說,以色列要在埃及為奴、受欺壓。
儀式的應許
耶和華告訴亞伯蘭三件、三件、又三件,一共十二件事,「你要的確知道」是回應第八節亞伯蘭說「我怎能知道?」:
1. 第十三節提到亞伯蘭的後裔遭遇的三件事:
a. 離開迦南在埃及寄居住
b. 在埃及為奴
c. 受埃及人迫害
2. 第十四與十六節相應神會為亞伯蘭的後裔做三件事:
a. 埃及人受神的刑罰
b. 亞伯蘭的後裔必出埃及
c. 讓他們回到迦南
3. 第十五節是關於亞伯蘭的三件事:
a. 享大壽數
b. 平平安安的壽終正寢
c. 有子孫把他埋葬
「四百年」與出埃及記十二章四十一節的「四百三十年」好像有些衝突。這裡可能只是前瞻的約數(Round number in prospect),是籠統的說法;「四百三十年」則是事後回顧的準確數字(Precise number in retrospect)。「四百年」與「四代」有關,一代有百年,而「四代」代表神容忍的極限(出二十5;三十四7;民十四18;申五9),是指一段很長的時間。
亞摩利人是泛指迦南人,他們的罪孽還沒有滿盈,以色列人日後征服迦南,是要為神施行審判(參利十八24-27;申九4-5;代上廿28)。
「享大壽數」原文由兩個字組成:「好」和「高壽」,亞伯蘭不但得享長壽(一百七十五歲),且死得好,安詳瞑目,與上一句「平平安安」(In peace)相應。「平平安安」(שׁלום Salom)(十五15)與「滿盈」(שׁלם be complete)(十五16)是相關語。
儀式的完成
「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在漆黑一片中,忽然劃出一度光芒,這火源於「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兩者都代表神(參賽三十一9),煙和火象徵耶和華顯現。神從那些肉塊中經過,其中的意義有兩個可能:
1. 古中東的人立約,立約雙方會在兩行肉塊中間的空道走過,表示立約的誠懇,若不遵守這約,就會如這些動物被剖開兩半。今次的儀式中,只有預表耶和華的火在肉塊中經過,亞伯蘭沒有這樣做,強調神必履行這約,亞伯蘭沒有責任。
2. 若這肉塊代表亞伯蘭的後裔,則神在其中走過,是強調祂和以色列人同在,在他們當中行走[7]。
兩種的解釋都有可能。
神與亞伯蘭「立約」(“Covenant” ברית),所立約與西乃的約(或稱「摩西的約」)與申命記的約有所不同,亞伯蘭的約是無條件的,只是耶和華單方面的應許,把迦南的大地賜給他的子孫,神並沒有要求亞伯蘭作出任何承諾,所以這是單方面的約。神「已經」將迦南地賜給亞伯蘭的後裔(十五18),用的的過去完成式(Perfect of Assurance)(參創廿三11;四十八22),表明雖然是將來發生的事,但在神的眼中,好像是過了去已經完成的事。
神要賜的地是「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十五18),埃及河是指埃及的邊境《現代中文譯本》,不是指尼羅河;而西直到伯拉大河,這疆土以色列從未有過,可能要到千禧年的時候,基督坐在大衛的寶座上作王的時候,才能應驗。這些的地方,在亞伯蘭的時候是屬於十族的人,包括:
1. 基尼人:住在迦南的南部(民廿四21;撒上廿七10)
2. 基尼洗人:始祖是以掃的孫,屬以東族,住在猶大的東南
3. 甲摩尼人:意為東方,或許住在迦南之東面
4. 赫人:源於含的兒子迦南(創十15),指迦南地一個部落,住在希伯崙附近
5. 比利洗人:迦南地的大族,或許是指住在山上的人
6. 利乏音人:是身材過大強悍的人
7. 亞摩利人:本是迦南的後代(創十16),從幼發拉底河的西部地區移入,成為迦南十族的代表
8. 迦南人:指當地的原居民
9. 革迦撒人:與新約的加大拉(可五1)、格拉森(路八26)可能有關
10. 耶布斯人:放在最後,令人想起大衞攻佔耶路撒冷,是原住耶路撒冷的居民
亞伯蘭以一人獨得十族的地,迦南的全地神應許要賜給他與他的後裔永遠為業,這裡是否暗示亞伯蘭有君王的地位,他的國土遍全地。
本章是亞伯蘭生平三大高峰之一:
族長年日表
亞伯拉罕的一生一百七十五年
75年 | 25年 | 75年 | |||
亞伯蘭生於吾珥2161 B.C. | 75歲離開 哈蘭創十二4 | 100歲生 以撒創廿一3 | 死時175歲創廿五71986 B.C. |
二百一十五年族長們在迦南的年日表
亞伯蘭 25年 | 以撒 60年 | 雅各130年 | |||||
亞伯蘭75歲抵迦南創十二42086 B.C. | 亞伯蘭 100歲生以撒創廿一3 | 以撒60歲生雅各創廿五26 | 雅各130歲到埃及創四十七91871 B.C. |
從族長至所羅門第四年共一千一百二十五年
215年 族長在迦南 | 430年 在埃及 | 480年 入迦南至所羅門第四年 | ||||||
亞伯蘭75歲抵迦南創十二42086 B.C. | 雅各130歲到埃及創四十七91871 B.C. | 出埃及1441 B.C. | 所羅間在位第四年王上六1916 B.C. |
新約解讀
創世記十五章第六節在新約出現五次:羅馬書四章三、九、廿二節,加拉太書三章六節,雅各書二章廿三節,討論因信稱義的兩個不同的角度;希伯來書十一章八至十九節則總結亞伯拉罕信心的內容與果效。
羅馬書4:1-25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例子
一、引言(1-2)
1 如此說來,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 就有可誇的;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得了」(εὑρηκέναι, “has found.”)在舊約七十士譯本中常常出現,在創世記共十三次,亞伯拉罕在神的面前「得了」(蒙了)恩(創十八3),恩典的主題重現,與靠行為做一對比,亞伯拉罕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猶太人對亞伯拉罕非常之尊敬,猶太人的神學認為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因為亞伯拉罕順服的行為,出吾珥、獻以撒是創世記第十五章第六節主要的原因,與雅各書二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是同一樣的神學觀念,保羅同「行為」與「可誇」的字眼,正是當時猶太人想法,亞伯拉罕經過考驗時表現的對神的忠心與堅貞,成為他在神面前「可誇」自信之處;與當時猶太人在羅馬統治之下,同樣表現對信仰的持守與執着一樣,他們守律法,行割禮,維持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這一切都是值得自豪的,足以使猶太人成為義人,在神的面前是神特別的子民。
保羅全面否定這種猶太人的想法,神算我們為義不是因為我們的行為,亞伯拉罕不是,他順服的行為在神面前沒有可誇的地方。
二、舊約經文:ἐπίστευσεν δὲ Ἀβραὰμ τῷ θεῷ καὶ ἐλογίσθη αὐτῷ 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3)
3 經上說什麼呢?說: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ἐπίστευσεν δὲ Ἀβραὰμ τῷ θεῷ καὶ ἐλογίσθη αὐτῷ 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 是從創世記十五章第六節直接引述七十士譯本的經文。保羅用亞伯拉罕的例子去解釋什麼是因信稱義的道理,以下第四的經文就是要解釋兩個創世記十五章第六節的動詞:什麼是「算為」(ἐλογίσθη)?什麼是「相信」(ἐπίστευσεν)?
三、「算為」ἐλογίσθη 的意義(4-8)
1)從神人之間關係的邏輯看「算為」
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做工的(ἐργάζομαι “work”) | 相信神的(πιστεύειν ἐπί “believe in him) |
工價是該得的(ὀφείλημα “debt”) | 算為義是恩典(χάριν “as a favor”) |
「算為」(ἐλογίσθη “put into someone’s account”)是商業的専有用語,將工價算入某人的戶口(參BGD, TDNT 4:284),有合約規定的含意。
保羅指出兩點:1)創世記十五章六節沒有用「做工」而是用「相信」;2)在神與人的關係上,商業上合約性的交換是不合宜的,所以創十五6與亞伯拉罕「做的工」是沒有關係的。對當時猶太人,認為人忠心地守神的約,是該得神的賞賜的的觀念一記當頭棒喝。亞伯拉罕相信神,神就算他為義,這是恩典,不是做工該得的工價。
2)從詩篇三十二篇一節的用法看「算為」
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 的人是有福的。
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 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四、「信」ἐπίστευσεν 的意義(9-21)
1)從亞伯拉罕受割禮的次序看「相信」
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
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 是怎麼算的呢?
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
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
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
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2)從亞伯拉罕的信心與應許的關係看「相信」
13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 信就歸於虛空,
應許也就廢棄了。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
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 歸給一切後裔;
不但 歸給那屬乎律法的,
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 亞伯拉罕所信的,
是那叫死人復活、
使無變為有的神,
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
3)從亞伯拉罕的信心之看「相信」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
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
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五、結論(22)
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六、推論(23-24)
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加拉太書3:1-25
因信稱義的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6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現今那些像他一樣「以信為本」的人(加三7),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有信心的人就是亞伯蘭的子孫。你和我可以因著信得以進入神的應許中,不是靠行為,是靠恩典,和功德沒有關係。
雅各書2:14-26
人稱義因著行為
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15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
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8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23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希伯來書11:8-19
亞伯拉罕因著信
8 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
9 他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
10 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神所經營所建造的。
11 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然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懷孕,因他以為那應許他的是可信的。
12 所以從一個彷彿已死的人就生出子孫,如同天上的星那樣眾多,海邊的沙那樣無數。
13 這些人都是存著信心死的,並沒有得著所應許的;卻從遠處望見,且歡喜迎接,又承認自己在世上是客旅,是寄居的。
14 說這樣話的人是表明自己要找一個家鄉。
15 他們若想念所離開的家鄉,還有可以回去的機會。
16 他們卻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所以神被稱為他們的神,並不以為恥,因為他已經給他們預備了一座城。
17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
18 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19 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
[8]
現代意義
一、 舊約記述人的相信,多數基於神蹟(出四31;十四31;詩一百零六12),只有約拿書的尼尼微人沒有什麼就信上帝(拿三4),相信神的話而全面悔改,這和亞伯蘭的經歷一樣,神算他為義。尼希米形容亞伯蘭他心裏誠實,神因此與他立約(尼九7-8),「誠實」與「信」是同一字根,可見「信」是心口一至,神所說的話,心口一至地以為真。信耶穌也是一樣,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就必得救。相信神的應許也是一樣,心口一至地相信神所說的是真的。
單純的信心,相信神是祂所說的神,相信祂的屬性,相信祂能夠並願意成全祂一切所說的話,相信祂是全能又全愛,相信祂的美好,不單只相信,而且全面的接受,將你的一生幸福交託給祂,正如亞伯蘭一樣,這樣的信心帶有無限的力量。Rabbi Chanan Brichto (p. 440-1.) 這樣解釋信心的能力:
To the eye of faith the presence of God is obvious, patent. To the ear of faith the message of God is equally clear, equally obvious. But to most people these two sentences of mine are not obvious at all. Opinion… belief… and faith. Faith is the touchstone of our lives. Faith is the certainty—or near certainty—to which we refer the issues of life and death, as touching ourselves and others… But faith—unlike the other kind of knowledge—is not a constant. It is a light which blazes like a thousand suns—at some times; at others, it flickers dimly , casting shadows of changing shapes. But even when it is weak we struggle to brighten the flame—for it is the most precious of commodities. Man knows no blackness to match the darkness when that light has gone out. And no man who has ever seen it will rest happy until it is rekindled. And when it burns bright, all other lamps are feeble.
二、 亞伯蘭一生三大高峰,就是出吾珥(創十二)、相信神(創十五6)、獻以撒(創廿二)。亞伯蘭在第一和第三件事乃藉着行動表明他順服神,第十五意卻記述他通過「相信」顯明他順服。順服重要?還是「相信」重要?三大高峰那一件在神的眼中看為最重?「順服」是信心的行動,出吾珥、獻以撒是令人尊敬偉大的信心行動,但「相信」卻是順服的第一步,相信的人才會順服,相信是一種順服的表現,相信包括:信得過神的話,以及因為相信祂的話而遵行祂的吩咐[9]。因此神極看重我們的信心,人簡單的相信,深深的打動神的心。亞伯蘭因為神說了,就相信神的應許(taking God at His word),他的信心打動神,神因此算他為義,合乎神的標準。你想打動神的心嗎(Do you want to impress God)?相信神!我們的好行為與一切的奉獻不會打動神的心,除非是以信心為順服的第一步,以信心為順服的基礎。
三、 保羅用亞伯拉罕本章第六節的故事來說明「因信稱義」的真理(羅四3-13;加三6),強調連亞伯拉罕也是因信而不是行為而稱義。
小組討論
1. 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稱為舊約中最重要的一章聖經,你能說出它的重要性嗎?
2. 第十五章可分兩段,請比較神兩次向亞伯蘭的說話。
3. 你認為亞伯蘭第一次向神說話,提出自己無子的問題,你認為他是投訴、沒有信心、還是很正常的回應?為什麼?
4. 亞伯蘭對神的應許之解讀跟我們解讀神的應許有何相同之處?
5. 神吩咐亞伯蘭向天觀看,數算天上的眾星,以示神應許的豐盛;如果你是亞伯蘭,你觀看天際之後,你會有何反應?為什麼?亞伯蘭信神,你覺得他的反應正常嗎?為什麼?
6. 「相信」的內容是什麼?亞伯蘭相信什麼?
7. 什麼是「相信」?「相信」與「心裡誠實」有何關係?「相信」與「阿們」有何共同的意思?
8. 為什麼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為什麼信心是麽重要?
9. 相信神的應許與不相信神的應許對神應許的成就有何影響?人的不信是否可以使神的應許落空?人的相信如果成就神的應許?
10. 如果你真心相信神的應許,你的生活會有何不同?
11. 聖經有許多神的應許,對你最重要的五個應許是什麼?
12. 請分享你最需要相信神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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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ctor P. Hamilton, The Book of Genesis, Chapter 1-17.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Eerdmans, 1990. p. 418. 鄺炳釗,創世記(卷二),245頁。
[2] 鄺炳釗,257頁
[3]Gesenius, Friedrich Wilhelm: Kautzsch, E. (Hrsg.) ; Cowley, Sir Arthur Ernest (Hrsg.):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2d English ed. Bellingham, WA : Logos Research Systems, Inc., 2003, S. 339. Allen Ross 有不同的看法,p. 309.
[4]Brown, Francis ; Driver, Samuel Rolles ; Briggs, Charles Augustus: Enhanced Brown-Driver-Briggs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electronic ed. Oak Harbor, WA : Logos Research Systems, 2000, S. 53
[5]Wenham, Gordon J.: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 Genesis 1-15. Dallas : Word, Incorporated, 2002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1), S. 330
[6] John H. Walton, Genesis: The NIV Applicatin Commentary. Zondervan, 2001, p. 432
[7] Wenham, Gordon J.: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 Genesis 1-15. Dallas : Word, Incorporated, 2002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1), S. 332
BGD W. Bauer, F. W. Gingrich and F. Danker,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T
TDNT G. Kittel and G. Friedrich, eds., tr. G. W. Bromiley Theological Dictionary of the New Testament, 10 vols., E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4–76)
[8]Richard N. Longenecker, “The “Faith Of Abraham” Theme In Paul, James And Hebrews: A Study In The Circumstantial Nature Of New Testament Teaching”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Journal of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Volume 20. The Evangelical Theological Society, 1977; 2002, S. 20:211
[9][9] Wenham I, p. 335.